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3082号
原告:**富,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淑英,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宝鹏科技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76156529,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环村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富与被告江苏宝鹏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已预交),由**富负担。
下页)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