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露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欧露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吉旺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3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欧露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3763237。
法定代表人:何来根。
被执行人:安吉旺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组织机构代码0842548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欧露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3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吉旺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3执90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805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