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益欣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益欣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3175号
原告:江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新**凯旋中央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14741688Y。
法定代表人:朱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四路用代码913611003091830795。
法定代表人:郑共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江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2018年4月份起陆续与被告签订了吉安县1500kW(含金竹50kW)、浬田镇810kW、凤凰镇810kW、梅塘镇1250kW等5个乡镇的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合同,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光伏电站建设义务,工程通过验收并网发电。2020年3月26日,原、被告就上述5个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分别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协议,结算金额为13808690元(因税额误差,实际应为13808731.78元)。另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原告还代被告垫付了凤凰镇810kW光伏扩面工程购买电线款264400元,但被告尚未结算给原告。截至起诉时,扣除已陆续支付的11184468.44元,被告实际还欠原告工程款(含代垫款)2888663.34元。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88663.3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江西***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协议虽约定争议解决的法院管辖为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协议签订地:江西省上饶市),但从提交的《项目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等内容可知,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案涉工程地点在吉安县,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吉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