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1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深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特1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21执1286号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丁 昊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