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8854号
申请执行人:成利吉(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6号6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00856L。
法定代表人:李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燕,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A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87461X。
法定代表人:殷秀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利吉(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泰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181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旺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世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