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民辖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利吉(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丰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黄河路中段与邦杰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成利吉(厦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利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丰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丰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6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利吉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67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归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签订地也是在上诉人所在地,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监控改造施工地点在周口市××区,因此,合同履行地应××××区,故,被上诉人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成利吉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西超
审判员 武国旗
审判员 张 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