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542号
原告:杭州荣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051991。
法定代表人:张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霞,系公司员工。
被告:***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金城路**紫橙国际创新中心**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95192753B。
法定代表人:厉金海。
原告杭州荣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荣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幸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