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5367号
原告:湖北宝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武昌大道鄂城饭店**。
法定代表人:曹衍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婕,公司员工,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汀祖镇汀祖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宝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湖北宝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7733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7日,原告与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水泥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水泥。2021年7月5日,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为向原告支付水泥款,将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
限公司出具给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52103824920210312873399753,票面金额10.77332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9月12日)背书转让给原告。2021年9月13日,原告持票向承兑人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申请付款,承兑人拒付。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上述票据的背书转让人,应对票据兑付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 春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金桥书记员刘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