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21民初965号
原告:湖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北路165号东湖**1栋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8181897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景誉家园4栋401-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MA6N1X8L75。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枫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5栋7层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8197342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枫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枫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22元,减半收取11411元,由原告湖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