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1424号
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42845(1-1)。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海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经济开发区一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30497768。
法定代表人:祝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海盟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16元,由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朱陶清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1424号
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42845(1-1)。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海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经济开发区一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30497768。
法定代表人:祝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海盟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16元,由原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朱陶清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