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6202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朱红,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微省淮南市洞山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42845。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廷龙,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八公山区。
原告***、***、朱红与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刘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明茗
书 记 员  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