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03民初187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42845。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选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中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淮南中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淮南中燃退还***1500元;2.诉讼费用由淮南中燃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常年居住在田家庵区香港街,因无燃气平时使用液化气烧饭。为提高生活质量,淮南中燃业务员于2019年7月上门收取***3500元燃气开户费。经淮南中燃施工后于2020年9月开通燃气。后***了解淮南中燃违规多收取开户费。***与淮南中燃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
淮南中燃辩称,一、本案应适用《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的通知》(淮价商【2018】14号)。***向淮南中燃支付3500元的时间为2019年7月。《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的通知》(淮价商【2018】14号)第一条规定: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设计、建设、安装和材料费用构成,包括燃气表。第三条规定:非新建居民住宅建安价格为每户2400元。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5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19】9号)第一条规定: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不含燃气燃烧器具及以后)。第二条规定:非新建居民住宅(不含别墅)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由原每户2400元下调为每户2000元。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根据上述文件,本案应适用《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的通知》(淮价商【2018】14号)。二、淮南中燃收取3500元的构成。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的通知》(淮价商【2018】14号)的规定,***居住的房屋为非新建居民住宅,建安价格为2400元。***居住的小区为老小区,在安装燃气管道时需要损坏道路路面,在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需要维修,包括路面硬化,淮南中燃是按照每户600元的价格收取路面维修费用。淮南中燃提供了燃气器具及螺纹管(连接燃气器具所用),淮南中燃是按照每户500元的价格收取燃气器具及螺纹管的费用。***所提交的证据中称燃气器具是免费赠送与基本事实不符。三、***所述与基本事实不符。自2021年下半年,淮南中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退还多收取的燃气开户费用,退款金额为600元,如燃气用户另将燃气器具及螺纹管退还至被告,淮南中燃另退500元。淮南中燃退款方式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淮南中燃从未同意退还1500元给***。而且从淮南中燃提交的证据显示,***居住的淮南市田家庵区××街住户已有多人到淮南中燃处办理退款手续,均是按照600元退款,如果将燃气器具及螺纹管退还给淮南中燃,淮南中燃另退500元。综上,请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居住在田家庵区香港街,欲开通燃气。2019年7月,淮南中燃业务员收取***3500元燃气开户费,并向***提供燃气器具及螺纹管。经淮南中燃施工后,***住所于2020年9月开通燃气。后***了解淮南中燃违规多收取开户费。***要求淮南中燃退还多收取的1500元,淮南中燃要将燃气器具及螺纹管费用500元及开户费2400元扣除后退还剩余的费用600元,双方多次交涉无果。
另查明,淮南市物价局于2018年5月15日起执行的淮价商(2018)1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非新建居民住宅建安价格为每户2400元,由申请人直接向城市燃气企业支付。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的淮发改商服(2019)9号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新建居民住宅(不含别墅)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由原每户2400元下调为每户2000元,由申请人直接向城市燃气企业支付。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淮南物价局文件、淮南发改委文件,其他用户退费记录及到庭当事人称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淮南中燃于2019年7月收取***3500元燃气开户费,并向***提供燃气器具及螺纹管。因***与淮南中燃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淮南市物价局于2018年5月15日起执行的淮价商(2018)1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的通知第三条虽规定,非新建居民住宅建安价格为每户2400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淮南中燃与***之间就燃气开户费的价格进行约定。另***住所开通燃气之前,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的淮发改商服(2019)9号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新建居民住宅(不含别墅)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由原每户2400元下调为每户2000元。故***主张按照2000元的标准支付燃气开户费,符合法律规定。淮南中燃辩称燃气器具及螺纹管并非免费赠送,而是以5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燃气器具及螺纹管系赠送品,但淮南中燃亦未提交燃气器具及螺纹管确系以500元价格销售给***的证据,故淮南中燃要求抵扣500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要求淮南中燃退还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崔化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丽梦
书 记 员 庄 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一、诉讼费退费须知
(一)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纳至本院以下账户:开户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60********。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二、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二)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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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费用类型(诉讼费、履行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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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笔最高限额50000元)
三、申请执行履行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