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1491号
原告:***,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云东,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金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安娜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