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津县三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民初2265号
原告: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毕作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青,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三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杨志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宁津县。
被告:王国亮,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希金,山东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三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王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2018年11月9日,原告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