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6民初1410号之三
原告:故城县郑口镇迎宾模具厂,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西苑开发区。机构代码:L7789667X。
业主:崔英兵,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故城县三郎乡西原西村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伟,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故城县迎宾模具厂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济南市环保科技园国际商务中心F座北楼三层3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K。
法定代表人:毕作坤,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毕作坤,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迎宾模具厂诉被告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迎宾模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5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320元,由原告故城县迎宾模具厂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