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6民初1410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郑口镇迎宾模具厂,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西苑开发区。机构代码:L7789667X。
业主:崔英兵,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故城县三郎乡西原西村**。
被申请人: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济南市环保科技园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9724XK。
法定代表人:***,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故城县郑口迎宾模具厂与被告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141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6500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故城县迎宾模具厂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济南浩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