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畅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昌畅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2599号
原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IBI育成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畅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社区中岭街**县福利救助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昌畅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哈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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