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1809号
原告:三台县富圳砂石加工厂,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耀森花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
法定代表人:余仕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富,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0495797。
法定代表人:陈忠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三台县富圳砂石加工厂与被告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三台县富圳砂石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台县富圳砂石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