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2055号
原告: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马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68040329IM。
法定代表人:赖方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79847044M。
法定代表人:何**。
委托事实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00元,由原告三台县同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建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