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23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辉,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其,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潘代水,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斌,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鹏,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与被告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潘代水、王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重审立案。
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因涉嫌诈骗罪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执行刑事拘留,尚不能参加诉讼,且其所涉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影响本案的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魏 敏
审 判 员 林小燕
人民陪审员 赵碧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朱国敏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