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23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辉,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其,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潘代水,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斌,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鹏,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与被告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潘代水、王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重审立案。

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因涉嫌诈骗罪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执行刑事拘留,尚不能参加诉讼,且其所涉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影响本案的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魏 敏

审 判 员  林小燕

人民陪审员  赵碧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朱国敏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