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曾建军、**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2民初1720号
原告:曾建军,男,生于1969年4月6日,汉族,遂宁市船山区村民,
原告:**,男,生于1968年2月19日,汉族,遂宁市船山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班和,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盐亭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亭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9年1月24日,汉族,遂宁市船山区村民。
被告: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曾建军、**与被告***、***、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曾建军、**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曾建军、**共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李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