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513号
原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广场1幢1**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325287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计1214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