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389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远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谷年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马洪忠,经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20)鲁1791民初389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449.2元。现因本案双方已和解解决,申请人申请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44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