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389号之一
原告:山东远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谷年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马洪忠,经理。
原告山东远阔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远阔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远阔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9元,减半收取计1874.5元,财产保全费1382元,均由原告山东远阔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