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270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慧,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经济开发区北外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693123132。
法定代表人:马洪忠,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申请人:刘海军,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军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军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夏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素焕
书 记 员 李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