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民初2738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中***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8250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经济开发区北外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山东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