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468号
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辛店华能电厂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1680898N。
法定代表人:马学磊,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芳林院村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8367684881K。
法定代表人:董纪国,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文永,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文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文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文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