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468号
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辛店华能电厂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1680898N。
法定代表人:马学磊,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芳林院村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8367684881K。
法定代表人:董纪国,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文永,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文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文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文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