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621号
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辛店华能电厂西门。
法定代表人:马学磊,经理。
被告: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芳林园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纪国,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新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