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749号
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辛店华能电厂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1680898N。
法定代表人:马学磊,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芳林院村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8367684881K。
法定代表人:董纪国,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昌乐县。
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新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