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5民初1288号
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辛店华能电厂西门(送达确认地址:临淄区乙烯路辛店华能电厂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1680898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东北角(送达确认地址:寿光市稻******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684881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昌乐县鄌郚镇南刘家沟村17号(送达确认地址:潍坊市昌乐县鄌郚镇南刘家沟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石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山公司)与被告、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瑞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5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6月21日进行了质证,原告瑞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质证,因双方对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存疑,且双方无法对修复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瑞山公司申请司法鉴定休庭。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瑞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柯达公司的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才、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柯达公司、***共同赔偿瑞山公司经济损失800000元;2.柯达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诉讼保全保险费12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日,瑞山公司与柯达公司、***签订《钢结构棚加工制造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柯达公司、***为瑞山公司承建工地搭建料棚,施工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5日,双方商定工程单价为210元/平方米,工程款据实结算,质保期为3年。2021年8月16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统计,并确认总工程量,瑞山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2021年11月7日,柯达公司、***为瑞山公司承建的料棚发生坍塌,将车辆、设备、物料损坏,给瑞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柯达公司、***认可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承诺为瑞山公司新建料棚,但在新建料棚施工过程中放弃施工。因柯达公司、***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料棚坍塌,给瑞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
柯达公司辩称,一、瑞山公司要求柯达公司与***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从实际情况来说,柯达公司对瑞山公司钢结构棚加工制造安装一事根本不知情。2021年12月7日,柯达公司得知瑞山公司起诉并申请保全了柯达公司的账户后,为弄清账户被冻结的原因及起诉的有关情况,于2021年12月8日赶到瑞山公司处了解情况,才得知***近三年为瑞山公司承建大型料棚数个包括案涉料棚,且大大小小的零活也干了不少,能够证实瑞山公司与***关系不一般,并对***的情况比较了解,但柯达公司一概不知,因此,瑞山公司要求柯达公司承担损失,实属不妥。2.从瑞山公司出示的施工合同及手续材料效力看,该加工制造安装工程合同柯达公司根本不知情,也未**,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本人书写,对柯达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身份证复印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公司收款委托书原件中加盖的柯达公司公章与柯达公司的公章完全不同,不具有真实性。柯达公司对委托书不知情,且空白处均是***自行书写,其并非柯达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权代表公司实施支款行为,柯达公司也未收到该款。柯达公司对工程款结清证明不知情,从该证明的内容及落款看,瑞山公司已认可案涉料棚工程的承包人是***个人,并非柯达公司。二、在2021年12月8日当日,瑞山公司与***达成口头协议,瑞山公司同意***给其翻修重建,柯达公司表示诚意将车辆等物品进行抵押担保,可见,案涉料棚工程从种种方面来看,瑞山公司自认与***之间发生的业务,与柯达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瑞山公司对柯达公司的诉求。
***辩称,瑞山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其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瑞山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钢结构棚加工制造安装工程合同》一份;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司收款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工程款结算清单一份;4.《协议》一份;5.保单、保函、发票各一份。经***质证真实性无异议。柯达公司质证后认为:对1号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其**及法人签字,其没有委托***办理各项事宜;对2号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组证据系复印件,加盖的公章并非其单位的公章,也没有法人的签字;对3号证据的三性有异议,该证据有瑕疵,也不完善;4号证据与其无关,其不知情,瑞山公司不能证实真实损失的存在,应有相应的部门评估或鉴定。对5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项损失不应其承担。瑞山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柯达公司虽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但其并非上述证据的经手人,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瑞山公司提交场地租赁协议及转款凭证各一份,拟证实因料棚坍塌致使瑞山公司无法使用,租赁***位于其南100米院落一处用于存储物料,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3.50元,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4月8日,租金共计50000元,其于2022年3月25日向***支付租金50000元;瑞山公司提交倒料运费协议及转款凭证各一份,拟证实因料棚坍塌致使其无法使用,需从临时租赁场地处倒料至生产场所,其与***签订倒料协议,按照没车60元计算,共计1308车,倒料费为78480元。柯达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与其无关,其不知情,瑞山公司不能证实真实损失的存在,应有相关部门的评估或鉴定;***质证后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该两组证据无法证实料棚坍塌的损失,瑞山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也可能产生该两笔费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料棚是在***施工完毕交付完毕、瑞山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坍塌,为了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租赁零时场所存放物料并租用车辆进行倒料,是其实际支出且是必要花费,应当作为因料棚坍塌造成的损失,柯达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瑞山公司未实际支出租赁费、倒料费的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二、柯达公司认为瑞山公司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司收款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加盖其公章存疑,在第一次庭审中申请司法鉴定,庭审过程中听取了***与***的录音、质证了***与***的微信转账记录并表示庭后核实,在2022年6月21日进行司法鉴定鉴材质证时,当庭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公章的司法鉴定。
***提交如下证据:视频两份,经瑞山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
***提交:1.网页打印件三张,拟证实2021年11月6日-8日淄博出现强降风雨雪天气,7日案涉料棚坍塌,坍塌与天气有关,应减少其责任;2.***与瑞山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两份及整理资料二份及其与瑞山公司杨**通话录音及整理资料一份,拟证实在施工过程中瑞山公司工作人员让其将料棚南山尖子封起来,改变了通风口的设计,导致通风不畅,是棚坍塌的原因之一,同时证明在施工过程中杨**让将料棚北头改变了**的设计,将**去掉六根,换上平梁,导致承重不足,***曾反对,但杨**声称不加平梁车不能掉头,坚持加平梁。瑞山公司对料棚坍塌应负设计上的主要责任。上述两证据因第一次庭审时间关系,瑞山公司未能质证,后经百度查询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对网页打印件三张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因在料棚坍塌后瑞山公司与***已经签订《协议》对料棚坍塌的原因进行了明确,无需在对原料棚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与瑞山公司工作人员**、杨**的通话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8日,***向柯达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转账3000元,通过***在柯达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收款委托书中加盖柯达公司公章(2022年4月26日***与***及柯达公司员工的现场录音能够证实***知道此事)。***持上述证据于2021年6月1日与瑞山公司的杨**签订甲方为杨**、乙方为***的《钢结构棚加工制造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责任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水、电、***,甲方及时检查施工质量,如甲方提出异议,乙方必须及时改正;乙方责任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期顺利完成;工程未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直至工程验收;施工期间乙方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与甲方无关。工程造价经双方协商,定价为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10元,工程面积大约为4325平方米,总计908250元,注明:根据现场测量为准,质保3年。料棚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于2021年8月16日给瑞山公司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内容为“由本人负责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钢结构3号棚工程的施工,于2021年8月16日对本人负责的施工内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确定结算工程款为565000元。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全部结清本人施工内容的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拖欠问题。如出现因农民工工资、材料拖欠等问题导致上访事件,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与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关。特此证明。***签字并捺印”。2021年11月7日11时4分,淄博市临淄区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临淄区出现降雪,预计中午到傍晚全市有暴雪,全市平均降雪10-15毫米,积雪深度4-8厘米。因暴雪的影响,***为柯达公司承建的钢结构料棚因承受不了积雪的重压而坍塌。2021年11月9日、11月15日,柯达公司的员工**联系***让其为坍塌的料棚进行修复,柯达公司并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鲁0305财保749号民事裁定书,足额冻结了柯达公司账户资金。柯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共同到料棚坍塌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后瑞山公司与***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甲方为瑞山公司、乙方为***的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事实2021年6月1日,双方签订《钢结构棚加工制造安装工程合同》,乙方以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为甲方承建工地搭建料棚。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已结清全部工程款。因乙方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21年11月7日,乙方搭建的料棚全部发生坍塌。乙方认为料棚坍塌系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因料棚坍塌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二、乙方承诺清理料棚坍塌现场,并自行负责购进符合建设标准的钢材等材料为瑞山公司新建料棚(具体标准为长75米左右、宽40米左右)。三、施工期限: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应为笔误)2年1月5日左右。四、质量标准及设计责任:乙方负责新建料棚的设计建设,承诺新建料棚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把施工质量,对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终生承担责任。五、乙方负责组织工人施工,并承担施工人员的劳务费用,施工期间应当确保安全施工,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期间造成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六、乙方确保人员充足备料齐全且连续施工以确保施工进度,不得中途放弃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延误交工或中途放弃施工,乙方负责赔偿坍塌料棚的全部损失(包括原料棚的全部工程款及因料棚坍塌致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其他场地产生的租赁费、租赁期间倒料费用等间接损失)。七、乙方因新建料棚,原坍塌料棚现场需清理,乙方认可原料棚坍塌系应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如因此造成甲方与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鉴定的全部损失由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乙方同意损失的计算标准同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双方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组织人员对坍塌料棚现场进行清理并重建,期间,***向瑞山公司借支款项97458元用于购买材料和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对重建料棚施工至主体完成,只有部分顶板、墙板没搭建,双方因是否更换新的顶板、墙板有异议及***无力购买材料而停建。瑞山公司因料棚坍塌无法使用而租赁***院落一处,支付其租赁费50000元;又与***签订倒料协议一份,支付其倒料费用78480元。双方因料棚重建损失的承担发生争执,庭审中,瑞山公司因***停建后继续建设的损失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瑞山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为:1.重建料棚棚顶拆除及重新安装的材料费、人工费、吊装费等费用;2.重建料棚棚墙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3.棚基维修加固(地磅北侧、东西棚墙基础)及**加固费用。本院委托山***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工程鉴字第02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重建料棚顶拆除及重新安装的材料、人工费、吊装费用为122893.73元;2.重建料棚棚墙材料费、人工费无异议部分为71843.21元,有异议部分为25196.88元(其中西墙增加檩条部分为4352.25元,北墙墙板费用为20844.63元);3.棚基维修加固(地磅北侧、东西棚墙基础)及**加固等损失费用无异议部分为7548.48元,有异议部分为90962.21元,(其中**加固为49303.81元,地磅北侧地面为41658.4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个。一是柯达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二、瑞山公司重建料棚的损失如何承担。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个人无施工资质,其向柯达公司的工作人员***支付3000元费用,由***在柯达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司收款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中加盖公司公章,***与瑞山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构成出借资质,对瑞山公司料棚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瑞山公司与***签订《钢结构棚加工制造安装工程合同》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施工的料棚完成后交付瑞山公司使用,在2021年11月7日暴雪侵袭下坍塌,后瑞山公司与***共同确认,料棚坍塌的原因系***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并在协议中约定***确保施工人员充足、备料齐全且连续施工以确保施工进度,不得中途放弃施工。如因***的原因延误交工或中途放弃施工,其负责赔偿坍塌料棚的全部损失(包括原料棚的全部工程款及因料棚坍塌致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其他场地产生的租赁费、租赁期间倒料费用等间接损失)。后***中途放弃施工,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赔偿瑞山公司的全部损失。
瑞山公司因料棚坍塌重建造成的经济损失:1.山***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中无争议的部分共计202269.42元,本院予以认定。对有争议的部分:重建料棚棚墙中西墙增加檩条部分、北墙墙板费用小计25196.88元,棚基维修加固及**加固部分90962.21元,是瑞山公司在重建料棚过程中为了加强料棚的安全而要求增加的部分,应计入料棚重建的损失。2.***重建期间向瑞山公司借款97458元,***主张其中有11250元用于重建料棚购买材料,因***向瑞山公司的借款包括购买材料和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上述借款也是因料棚坍塌造成的损失。3.料棚坍塌后瑞山公司租赁场地支付的租赁费50000元和支付的倒料费78480元也是因料棚坍塌造成的间接损失。3.瑞山公司因司法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5000元,应当按照本院认定的损失数额与其起诉时主张的数额比例分担,数额为10206.87元(544366.51元÷800000元×15000元)。瑞山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1200元,虽系因本案诉讼的实际支出费用,但并非必须、必要支出,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担保,故,对其主张的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建料棚损失544366.51元、鉴定费10206.87元。
二、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2元,由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467元,***、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45元;诉讼保全费4620元,由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327元,***、山东***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93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