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高科技有限公司、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4617号
原告:深圳市名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石龙仔路10号默根时尚产业园1栋B801号。
法定代表人:熊书贵,经理。
被告: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建工街延龙路5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名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的通知,而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本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