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执3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龙洲工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徐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龙洲工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19)第277-1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19)第277-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冬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