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1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高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25596842Y。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5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九鼎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好与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互印证,根据前述法律条文及九鼎公司实际所在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事实,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系属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工程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九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茹愿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