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5561号之一
原告:**,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雳,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高技街30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裁定驳回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075元,实际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