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1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126号(西湖创意谷)1号楼041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B0L155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审被告:杭州网新准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楼8楼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XU0A0F。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嘉德广场4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57571E。
法定代表人:邵明超。
原审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高技街30号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25596842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70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于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鉴于被告之一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杭州诺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
审判员茹愿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