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5399号之三
原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高技街30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龚漾
人民陪审员曹霞
人民陪审员*皓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