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702民初7594号
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应金某,经理。
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8246.48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246.48为基数,自2024年1月18日起按照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算至2025年5月19日为2545.8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在婺城区龙腾江南建材市场内从事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的经营者。2023年10月20日,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告知原告其位于婺城区的“某”有采购铝扣板、铝方通材料的需求,其后,双方达成了供销合意,但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采购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被告开具了1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同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相应金额的预付款。2024年1月15日,原告完成供货并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明确了“云悦臻境付款明细”,表明被告尚欠原告铝方通、铝扣板材料的货款118246.48元。其后,原告又于2024年1月18日向被告提供了与所欠货款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发票开具后,被告于2024年2月5日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8万元,余款38246.48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某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在婺城区龙腾江南建材市场内从事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的经营者。2023年10月20日,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告微信与原告方联系,告知原告方位于婺城区的“某”有采购铝扣板、铝方通材料的需求,其后,双方达成了供销合意,但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采购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被告开具了1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同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相应金额的预付款。2024年1月15日,原告完成供货并通过微信向被告的工作人员***明确了“云悦臻境付款明细”,表明被告尚欠原告铝方通、铝扣板材料的货款118246.48元,在微信中予以确认。原告于2024年1月18日向被告提供了所欠货款118246.4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后,被告于2024年2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80000元,余款38246.48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可以证实,买卖关系成立。原告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方通过微信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发送账单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并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246.4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从2024年1月18日开始计算,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作出相关约定,故该主张不予采纳。逾期利息可从主张权利之日也即起诉之日(2025年5月28日)起计付。被告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原告诉请合理合法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货款38246.4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824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5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3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