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新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新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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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552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嘉兴新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横港村广场路130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55538211C。
法定代表人:王淑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嘉兴新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莉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