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电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电力配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汉滨民初字第00074号
原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陈仓路南侧(大坝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安康电力配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康电力配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电力配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五十元,由原告陕西陕西汉中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成乃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汪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