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1262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耿造火。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庆丽
人 民 陪 审 员 严晓红
人 民 陪 审 员 赵凤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易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