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03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一期小区C-12号楼30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锅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