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7执恢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3号10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7)湘0407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某、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周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周某某、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XX及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律师费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XX元和执行费XX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0)湘0407执恢54号案件终结执行。
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年福
审判员  董晓军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