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81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南居委会3组。
被执行人:耒阳市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街道办事处天桥居委会五一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3号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街道办事处五一中路50号501室。
本院在执行***与耒阳市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赵以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耒阳市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志方
审判员谢任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