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407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XX,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区。
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3号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全XX,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XX、张XX与被执行人周XX、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7)湘0407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XX、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全XX未履行,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周XX、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全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XX、***本金XX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律师费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XX元和执行费XX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湘0407执***8号案件终结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