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6民初702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女,1992年8月8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1月6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申请人: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3号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阳市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395号9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衡阳市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广昱电梯有限公司、衡阳市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乐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