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103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40.50元及本案执行费36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高消费令,责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全部执行款30640.50元及执行费36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