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15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前水车沟南大街路北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7049814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秀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存委
书记员 裴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