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鲁1102民初5245号判决书,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泵送费10846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鲁1102执1302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经线上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执行财产。现经本院执行,已将123446元(包含执行费)执行款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527元由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因被执行人暂时已经没有可执行的能力,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同意暂时撤回本案执行,待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再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2020)鲁1102执1302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辛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