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245之一号
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港内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T9WL34。
法定代表人:刘希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健,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前水车沟南大街路北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70498154R。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审判庭提出申请进行诉讼保全,要求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金额29万元进行网络查控冻结或查封。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等。
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查封期限届满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