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3民初2259号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5064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7049815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天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9元,减半收取计2610元,由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